后门下车、先下后上,是乘坐公交车的基本常识,但是郭女士不遵守这一规则,从后门抢上,绊倒了下车的*女士。*女士把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2.6万余元。
资料图|@北京公交集团
公交车停靠后,有乘客从后门抢上公交,导致下车乘客绊倒。下车乘客*女士将上车乘客郭女士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车乘客的行为存在过错,因其过错导致下车乘客受伤,对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上车乘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358.76元。
*女士诉称,乘坐公交车到站后,其按照规定从后门下车,当时,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抢着上车,迎面撞上正要下车的自己,把自己绊倒在站台上,导致左脚踝腓骨骨折。*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00元。
郭女士不承认是自己绊倒了*女士。“我当时并没有抢着上车,甚至我都没有接触到公交车。”郭女士承认自己当时站在公交车后门的位置,但是*女士下车没有注意到站台人流,双方落脚点重合,导致*女士摔倒,应属于意外事故。郭女士同意承担医药费,但不认可其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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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郭女士书写书面材料认可承担事故责任,当庭其表示是在*女士及*女士丈夫胁迫下书写,但没有就此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郭女士主张事故属于意外,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调查取证情况,法院可以认定是因郭女士的过错导致*女士受伤,因此,郭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358.76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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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
后门上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发生场景为公交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两门公交车一般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三门公交车一般是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且为了避免拥挤、发生意外,采取的是先下后上的方式,再者公交车到站后通常也有车内广播提醒乘客上下车的方式。在本案中,郭女士在公交车停靠后从后门上车且未等车上乘客全部下车后再行上车的行为导致*女士摔倒,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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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乘车提示
公共交通出行乃绿色出行方式,提醒各位在日常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先下后上,按照指示乘车,避免因一时抢快而引发纠纷。规范上下车秩序,即可避免人流交叉挤撞,提高刷卡刷码效率,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车秩序。建议大家乘坐单机车前门上后门下,通道车中门上车,前后门下车。